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1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7日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4月17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下午15:00—2014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素琴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491,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95%。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87,957,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7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53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5%。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3、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4、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5、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88,03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4%;
反对4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7、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88,09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反对2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弃权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其在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