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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信A份额
    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01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4月16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信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简称“《开放公告》”)和《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信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简称“《折算公告》”)。2014年4月21日为丰信A的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开放申购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根据《折算公告》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43836元,据此计算的丰信A的折算比例为1.02243836,折算后,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1份丰信A相应增加至1.02243836份。折算前,丰信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5,795,424.22份,折算后,丰信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6,598,613.34份。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者自2014年4月23日起(含该日)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的丰信A份额的折算结果。

      二、本次丰信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确认结果

      经本公司统计,2014年4月18日,丰信A的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39,975,002.93份,2014年4月21日,丰信A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额为410,000.00元。

      根据《开放公告》的规定,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据此确认的丰信A赎回总份额为39,975,002.93份。

      丰信B的份额数为514,697,991.65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与丰信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即1,200,961,980.52份,下同)。

      在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丰信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信A和丰信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信A的申购进行确认。

      对于丰信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小于或等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公司统计,本次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丰信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丰信B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对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14年4月21日根据上述原则对本次丰信A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了确认,于2014年4月22日根据上述原则对本次丰信A的申购申请进行了确认,并为投资者办理了有关份额权益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投资者可于2014年4月22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于2014年4月23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未获成交确认的申购资金将于2014年4月22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14年4月21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次丰信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551,706,604.99份,其中,丰信A总份额为37,008,613.34份,丰信B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514,697,991.65份,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为0.071903551∶1。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丰信A每个申购开放日的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根据该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即2014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进行计算,故:

      丰信A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

      =3.00%+1.5%=4.50%

      丰信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信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