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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码: 临2014-17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郑春敏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2014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监事葛效宏先生于2013年11月11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鉴于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提案人提请在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增补刘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予以同意提交。2014年4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补充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陆仁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刊登于2014年4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刘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详细内容刊登于2014年4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党路 陈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4日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联证券字(2014)第023号

      致: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2014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监事葛效宏先生于2013年11月11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鉴于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提案人提请在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增补刘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予以同意提交。2014年4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中海地产大厦东塔11F会议室举行。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公司董事长出差,由董事郑春敏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14年4月17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核,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议案一:《关于增补陆仁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增补刘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全部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增补陆仁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于增补刘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 涛: 经办律师:张党路:

      陈 烁: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