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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2、恒昊矿业最近三年合并报表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91,043.6011,472.06122,731.7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97,607.88120,002.58111,250.3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64.29-5,281.9611,481.4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922.56626.2831.3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4,906.008,221.0815,777.1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83.43-7,594.80-15,745.8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98,034.0567,755.5997,775.5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83,319.1878,280.2685,437.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714.86-10,524.6712,338.30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160.96-23,341.168,053.34
    加:本期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1,574.0134,956.1626,902.82
    五、本期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5,734.9711,615.0034,956.16

    四、《股权出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及价款

    海亮股份将其持有的恒昊矿业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海亮集团,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938元/股,转让总价为24,690万元。海亮集团同意按照上述价款受让该等股份。

    2、付款时间

    协议满足生效条件之日起30日内,海亮集团应将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4,690万元支付给海亮股份。

    3、股权过户登记

    海亮股份应在收到海亮集团支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给海亮集团的5,00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到海亮集团名下。

    4、公司权益归属的约定

    (1)自《股权出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海亮集团按照受让后的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的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今后的收益。

    (2)自《股权出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海亮集团按照本次转让后所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和相关安排

    在过渡期间,未经海亮集团书面同意,海亮股份不得就目标股权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5、后续手续的办理

    (1)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由股权转让双方与恒昊矿业共同办理,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海亮股份变更至海亮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

    (2)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别缴纳各自应当缴纳的所有税款及相关费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6、协议生效条件

    (1)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海亮集团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3)海亮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五、本次股权出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出让完成后,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集中精力专注于公司自身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公司价值。

    2、若本次股权出让成功,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对该事项进行持续披露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六、关于出让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就公司拟出让其所持恒昊矿业12.5%股权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将其所持恒昊矿业12.5%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曹建国、汪鸣、朱张泉回避表决。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支持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业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发起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 19号)等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海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人民币10,000万元为延续上年财务资助额度。科宇公司与海博公司签订定向借款意向协议:

    (一)定向借款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2、借款期限:1年

    3、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按季支付。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需甲方母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本意向协议书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批,获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5天内,双方再签署正式借款合同。

    (二)财务资助事项审批程序

    目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科宇公司持有海博公司3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且关联董事曹建国先生、朱张泉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月4日

    法定代表人:冯亚丽

    注册地址: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5幢

    注册资本:陆亿元

    经营范围: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海博公司主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1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姜少军18,00030.00%货币
    2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小均6,00010.00%货币
    3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祥6,00010.00%货币
    4上海万钲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蔓延5,6009.33%货币
    5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傅叶明3,6006.00%货币

    海博公司经营情况: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4]第4-00001号),海博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1,169,585,849.48元,净资产为724,326,178.13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2,776,465.84元,净利润125,802,970.53元。

    三、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制定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海博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且其经营活动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严格监控。从海博公司近三年的经营情况来看,发展前景良好,资产实力雄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博公司发展前景良好,业务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还款来源有保证;同时,向海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资金收益。因此,同意科宇公司向海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海亮股份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截止目前,海亮股份及控股子公司从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4年3月31日,海亮股份与海博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150万元(未含本次交易金额),本次交易金额为20,000万元,故累计金额为20,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

    六、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科宇公司对海博公司财务资助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科宇公司向海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收益;

    2、海博公司发展前景良好,资产实力雄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曹建国、朱张泉回避表决。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科宇公司向海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定向借款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203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2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3年年度业绩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4年5月5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 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3年年度业绩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总经理朱张泉先生、独立董事叶雪芳女士、董事会秘书邵国勇先生、财务总监陈东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已于2014年4月28日披露,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作更深入了解,公司定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00-11:00。

    二、活动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

    三、接待方式:现场接待。

    四、参与接待人员:

    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总经理朱张泉先生、董秘邵国勇先生、财务总监陈东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作调整)。

    五、预约方式:

    参加本次活动的投资者请于2014年5月16日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节假日除外),以便做好活动接待安排。

    联系人:朱琳

    电 话:0575-87669333

    传 真:0575-87069031

    邮 箱:gfoffice@hailiang.com

    地 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5楼501室

    六、注意事项

    1、参加活动的个人投资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好活动接待的登记及承诺书的签署。

    3、为提高接待效率,在接待日活动前,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所关心的问题,以便公司对相对集中的问题形成答复意见。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