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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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叶洋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林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德锋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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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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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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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召开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由总经理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徐君明先生被公司董事会聘为总经理。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要求,需待徐君明先生取得相关证书后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徐君明先生的相关证书正在办理之中,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叶洋友先生。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1年10月18日,本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出具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股份公司上市后,将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自2008年开始介入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洋友先生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企业--台州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具体情况如下:
广厦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技术资级三级)。该公司于2007年底完成台州明日花苑二期项目之后,未再开展其他业务,因此与本公司未构成实际的同业竞争。
为了严格遵守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洋友先生向本公司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采取向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广厦公司全部股权或注销广厦公司的方式,避免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可能。目前广厦公司注销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除上述情况以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和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亦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洋友
2014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4-015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4月2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一号鑫都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4月18日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全部发出并确认。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叶林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
根据南窑村改造项目的开发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同意公司在不突破当前余额(人民币4亿元)的前提下继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腾达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贷款利率不超过8%。(详见公司2014-016号临时公告)
同意授权董事长叶林富先生全权代表公司选择合作银行并签署与上述委托贷款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二、《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9票赞成)。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4-016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云南腾达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运通”);
●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委托贷款用途:项目开发
●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
●委托贷款利息:年利率不超过8%(按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一、委托贷款概述
⑴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根据南窑村改造项目的开发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将在不突破当前余额(人民币4亿元)的前提下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云南腾达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贷款利率不超过8%。具体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
⑵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 2014 年 4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在不突破当前余额(人民币4亿元)的前提下继续为腾达运通提供委托贷款。
⑶本次委托贷款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⑷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腾达运通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仟万元
注册地: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401至1-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才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89%的股权。
经营情况:该公司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0.26万元。该公司2013年末总资产为246,555.86万元,净资产651.46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当前余额)
(2)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8%(按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委托贷款属现有委托贷款的续贷,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本次委托贷款主要用于云南鑫都韵城项目开发。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