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年报特刊
  • 3:年报特刊
  • 4:要闻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2014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B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1版:信息披露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呈上本公司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之季度业绩。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及未经审计。

      1.3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立勇先生,总会计师李建平先生及资产财务部副主任王俊松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和完整。

      §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及未经审计)

      ■

      2.2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注:* 代理不同客户持有。

      2.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文中涉及之财务数据(如适用)均节录自本公司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之未经审计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本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聚酯切片和涤纶纤维业务,并生产聚酯主要原料精对苯二甲酸(“PTA”)。

      2014年第一季度,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共生产聚酯产品581,834吨,较上年同期的574,723吨增加1.2%,聚酯聚合产能利用率为84.3%;共生产PTA266,241吨,较上年同期的269,421吨减少1.2%。共销售聚酯产品447,137吨,较上年同期的416,749增加7.3%。共出口聚酯产品13,313吨,较上年同期的16,403吨减少18.8%。扣除自用量等因素,产销率为96.4%。本公司共生产聚酯专用料276,892吨,专用料比率为93.5%,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生产差别化纤维148,843吨,差别化率为79.0%,同比降低0.7个百分点。

      生产量

      ■

      销售量

      ■

      经营成果

      本报告期内,尽管本公司聚酯产品销售量较去年同期增加了7.3%,但由于聚酯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不含增值税)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6.1%,本公司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0.0%,为人民币3,701,693千元;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人民币327,861千元,而去年同期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人民币284,529千元。

      ■

      §3 重要事项

      3.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数据节录自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适用 □不适用

      ■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承董事会命

      卢立勇

      董事长

      2014年4月29日,南京

      证券简称:*ST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4-013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股东年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9日(星期一)

      ●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

      ●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 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2013年股东年会基本情况

      兹通告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谨定于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以现场方式召开2013年度股东年会(“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的召集人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因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可按照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业务的有关规定参加股东年会。

      二、股东年会审议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本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本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4、审议通过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内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6、选举李建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决议案。

      李建平先生的简历如下:

      李建平先生,现年51岁,现任本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大型石化企业审计、财务管理工作,历任金陵石化公司审计室副主任、财务部部长,2000年任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同年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总会计师及金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6年12月任本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2月续任。具有大型石化企业财务管理的丰富经验。李先生1986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1989年获得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李建平先生作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表示同意。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李建平先生并无与本公司、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任何关系;未持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权益;李建平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未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建平先生若获得本公司股东年会批准,将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任期将由2014年6月18日至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预计于2014年年底)止。

      李建平先生的薪酬将按照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薪酬政策及本公司将与李先生签订的《董事服务合约》执行(“该合约”)。该合约和本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订立的《董事服务合约》在具体方面完全相同,兹概列如下:在服务合约有效期内,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每年可获得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薪酬。而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年度总薪酬不高于人民币280万元。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公司董事并无知悉任何有关选举李建平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成员而需本公司股东注意之其他事宜或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之任何其他资料。

      同时,股东年会将听取本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4年3月27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1、3、4项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第5项议案详情已载入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附注:

      一、股东年会出席对象

      (一)股东年会出席资格

      凡在2014年5月19日(星期一)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本公司境内股东名册内之 A 股股东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年会。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将于 2014 年5月 19 日(星期一)至 2014 年 6月 18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 H 股股份过户登记。欲参加股东年会的 H 股股东最迟应于 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股票及转让文件送往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号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年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代表委任表格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代表委任表格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代表委任表格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在股东年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前 24 小时交回本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国江苏省仪征市。阁下若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仍然可亲身出席股东年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4.股东或其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境内外核数师。

      二、股东年会登记程序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年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股东年会。

      (二)欲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应当于 2014 年 5 月 29日(星期四)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本公司。

      (三)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本公司。

      三、其他事项

      (一)预期股东年会需时半天。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二)本公司 A 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三)本公司 H 股股东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号铺。

      (四)本公司法定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

      联系人:吴朝阳先生

      沈泽宏先生

      电话:86-514-83235916

      传真:86-514-83235880

      邮编:211900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2014年4月30日

      

      回 执

      致: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 股(股东账号 )/H股 股(注二)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 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在江苏省仪征市 贵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举行之股东年会。

      签署_______

      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以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4年5月29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此回执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514-83235880,邮政编码为211900。

      股东年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

      本人/我们(注一) ,地址为 ,持有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 股(股东账号 )/H股共 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股东代理人,出席于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举行之股东年会及其一切续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该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股东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

      ■

      签署(注五)______

      日期:2014年__月__日

      附注:

      一、请以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填上阁下持有之登记股数,并请删去不适用者。如未有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股东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任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股东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五、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书面正式委任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法人,则本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以书面正式委任之代理人签署。

      六、本代表委任表格(如由阁下之代理人签署,则连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年会召开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年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代表委任表格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代表委任表格应注明签发日期。

      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ST仪化 编号:临2014-014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4月29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1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本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

      本公司监事会对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审核意见: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本公司本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通过关于提名李建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提名李建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此议案将提呈本公司2013年股东年会审议。李建平先生的简历详见本公司2013年股东年会通知。

      三、通过关于批准李建平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如本公司2013年股东年会选举李建平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李建平先生将自2013年股东年会选举其为本公司董事之日起担任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

      四、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股东年会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召开本公司2013年股东年会的具体事项,请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2013年股东年会通知。《公司2013年股东年会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

      五、通过关于聘任沈泽宏先生为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沈泽宏先生简历如下:

      沈泽宏先生,现年35岁,现任本公司董事会助理秘书,高级经济师。2003年加入本公司,一直在董事会秘书室从事信息披露、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等工作。2013年3月任本公司董事会助理秘书。2003年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并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2014年4月29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