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国创能源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26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在对离任的公司原董事长及控股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离任审计时发现,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江津支行营业部账号为50001133600050004187的账户、中国银行重庆江津支行账号分别为110207321278、114407321272、111607321277、113007321274的账户因公司为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纠纷一案被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2402004819024649292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赵家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因邢爱军借款纠纷一案被冻结。
公司管理层将就上述事项积极与有关各方进行进一步的询问、核实,索要关于上述事项的法律文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上述银行账号被冻结所涉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14-27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国创能源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27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在公司对原董事长及控股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离任审计过程中,公司发现有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控股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用土作作为抵押对外担保4,000万元。经问询查证,国创7个银行被冻结涉及2起诉讼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一、邢爱军借款诉讼案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邢爱军
被告一: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剑云
2013年8月7日,周剑云代表公司与邢爱军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公司的名义向邢爱军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周剑云出具了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函。签订合同后,邢爱军委托天津北森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账户农行上海赵家巷支行共划款1,1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上述借款没有按时得到归还。邢爱军向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剑云向原告偿还担保借款本金1,100万元,违约金513,052元,以及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违约金;
2、清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裁定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剑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8,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法院冻结了公司工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2402004819024649292、农行上海赵家巷支行03779700040089598的2个账户,冻结总金额为27,222.44元。
(四)上述公司与邢爱军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深圳阳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诉讼案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给予被告一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授信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5月7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333.2万元保证金。2013年5月8日,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原告按按协议约定开具了共计33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至2013年11月8日。汇票到期后,在被告一没有清偿票款的情况下,原告在扣除被告一保证金人民币1333.2万元及存款利息205,455.38元外,还垫付了人民币19,792,544.62元。原告认为被告一没有及时还清欠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汇票垫款人民币19,792,544.62元及罚息;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确认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94.30万元的财产。同时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中国建行江津支行营业部50001133600050004187、中国银行江津支行的110207321278、114407321272、111607321277、113007321274共5个银行账户。
(四)工商资料显示,深圳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但经查询公司的有关资料,公司未支付过深圳阳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公司董事会也未出具过收购深圳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决议及授权。
三、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诉讼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注: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强)
被告三: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12月29日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最最额40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被告三将其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为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后原告向先后向被告一发放了3,000万元、400万元,共计3400万元的贷款。在3,000万元这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不配合原告借款展期,被告二、被告三也不配合办理相应的续押和续保手续。为此,原告向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借款展期协议》,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3000及相应利息;
2、宣告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400万元及利息;
3、判令王强在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对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三)法院裁定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王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次为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房产及土地抵押担保,没有按照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报告公司,也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上述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正在评估上述事件对本公司造成的影响。本公司也正在积极应对,尽可能地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述3个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2、上述3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国创能源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28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5名,独立董事胡开梁先生因公出差缺席会议。会议有效表决票为5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参与表决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以下议案全票造成通过):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告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同意对2012年三个账户未入账的往来、费用进行入账,并对2012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清理的议案》;
由于公司人事变动等原因,在关部门及单位对涉及诉讼情况没有及时报告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28日为公司2013年年报出具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年报于2014年4月30日披露。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需提交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效。为保证该议案通过,公司大股东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保证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投赞成票。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一季度报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14年6月6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见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国创能源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29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为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为3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清理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第一季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国创能源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30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号)(简称“责令改正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经查,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责令整改。根据责令整改的有关要求,公司对上述账户资金往来中影响公司报表的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公司2012年年报有关会计科目及原因说明
2012年6月20日,本公司原董事长在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以本公司的名义与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阳洋矿业”)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进行融资,由本公司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优道投资”)、本公司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阳洋矿业委托优道投资进行融资,本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提供监管账户,阳洋矿业、优道投资双方相互之间因本次融资产生的责任、义务,均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也无需对任何协议外第三人承担责任,本公司因履行本协议被任何协议外第三人追责的,阳洋矿业、优道投资应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优道投资及其管理的有限合伙通过发行国创能源定增基金募集资金转入本公司监管账户净额770,139,166.66元。本公司根据陈世达、阳洋矿业付款指令对上述资金全额进行了划出。
2014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号)(简称“责令改正决定”)。责令公司整改,并补充披露公司2012年年报、2013年中报现金流量表。2014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周剑云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4]2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董事长周剑云授权了上述账户的开立及日常业务的办理,并决定不将其纳入公司账务进行核算、不对外进行披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贵州监管局的要求,公司决定对上述事项中影响公司报表的事项予以调整。主要有:
(一)将2012年三个账户未入账的往来、费用进行入账,并对2012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2012年5月4日,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帝普和陈世达签署合作备忘录。 陈世达按月对本公司定向增发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确认,并在总额不超过两千万人民币范围内承担确认的费用。本公司对于2012年与陈世达结算的费用1,0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监管账户部分资金于2012年度流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帝普的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市中支行账号为219014210004071的账户,该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2012年,根据陈世达、阳洋矿业指令从监管账户转入江苏帝普资金199,704,692.00元,根据陈世达、阳洋矿业指令,江苏帝普对上述资金转出184,429,325.67元。江苏帝普对转入转出差额挂账其他应收款5,082,633.50元,计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合计9,423,368.55元,计入固定资产488,163.45元,年末银行存款281,200.83元。
二、上述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受影响的201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如下:
| 受影响的2012年报表项目 |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 货币资金 | 16,886,863.08 | 281,200.83 | 17,168,063.91 |
| 其他应收款 | 51,823,181.89 | -1,735,921.04 | 50,087,260.85 |
| 固定资产 | 21,261,948.74 | 488,163.45 | 21,750,112.19 |
| 应交税费 | 3,842,604.98 | 435,774.86 | 4,278,379.84 |
| 其他应付款 | 17,528,105.98 | -208,132.24 | 17,319,973.74 |
| 未分配利润 | -288,679,417.00 | -1,194,199.38 | -289,873,616.38 |
| 管理费用 | 6,827,436.58 | 9,729,278.04 | 16,556,714.62 |
| 财务费用-净额 | -184,455.86 | 305,247.58 | 120,791.72 |
| 资产减值损失 | 8,299,605.97 | -326,101.10 | 7,973,504.87 |
| 营业外收入 | 3,727,927.81 | 8,950,000.00 | 12,677,927.81 |
| 所得税 | 176,444.45 | 435,774.86 | 612,219.31 |
受影响的2012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 受影响现金流量表项目 |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4,744,044.60 | 527,184,061.42 | 561,928,106.02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1,902,422.20 | 621,361.05 | 12,523,783.25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3,353,665.22 | 1,050,000.00 | 4,403,665.22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4,076,907.93 | 520,283,336.09 | 574,360,244.02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39,826.96 | 488,163.45 | 627,990.41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460,000.00 | 4,460,000.00 |
三、独立董事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对于上述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贵州证监局的责令整改要求,对公司原董事长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情况下给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造成的既定事实纳入账务核算,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态度是端正的。公司董事会要尊重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根据融资事项解决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融资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消极影响。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国创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1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股东大会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4年6月6日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凯宾斯基大厦26楼)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6、《关于计提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7、《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四、出席股东大会人员
1、截止2014年5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
五、会议登记事项
1、会议登记办法:法人股股东代表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6月5日8:00——11:30,14:00——17:30。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住宿、交通费自理。
邮 编:550000
联 系 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851)5833622
传 真:(0851)5833622
特此通知!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О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照格式打印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国创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2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号)(简称“责令改正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经查,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责令公司整改,并达到如下要求: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现金流情况进行补充披露。根据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公司积极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针对公司在印章管理、财务核算、银行账户管理等存在的缺陷,公司制订了《印章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上述制度不但从程序上对印章使用、账户开立、会计核算、对外担保等进行了规范,而且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一旦违反上述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述制度已经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公司已将上述制度印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
二、根据证监局的要求,公司根据上述3个监管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对公司2012年年报、2013年中报及2013年3季度报告的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现金流量表补充披露。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0日
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 目 | 2012年度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1,108,795.05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17,863.51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61,928,106.02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93,154,764.58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7,928,725.15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2,523,783.25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403,665.22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74,360,244.02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09,216,417.6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061,653.06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29,000.00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9,000.00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627,990.41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85,625.61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313,616.0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84,616.02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7,475,000.00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475,000.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7,543,742.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4,773,514.71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46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6,777,256.7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302,256.71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648,525.79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 63,816,589.70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7,168,063.91 |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 目 | 2012年度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59,393,173.55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59,393,173.55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800,942.49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3,122,031.66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39,250,087.97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43,173,062.1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220,111.43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0,000,000.00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000,000.0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000,000.00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8,868,742.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4,244,128.79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0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4,612,870.7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612,870.79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8,392,759.36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 23,128,626.17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735,866.81 |
(下转B17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