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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会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大力督促董事会加强工作力度,积极按所提改进措施推进相关工作进程,以尽快扭转当前状况,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监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事项进行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解决措施积极有效,同意董事会关于对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监事会将全力支持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涉及保留意见的事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公司走上持续经营、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推进与包头市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炭贸易,促使包头市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同时公司也会积极拓展煤炭销售渠道,希望在未来的短时间内使煤炭贸易正常化、常态化,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同时公司已发函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询问其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了解3.084亿的预付购煤款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纠纷的相关性,并督促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加强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协商与沟通,积极筹措资金,解决相关债务问题,给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原因是对3.084亿的预付购煤款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及可能导致的影响尚不能预计。保留意见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3年会计报表的反映整体而言是恰当的。所以,公司认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消除该事项的可能性
公司将积极推进与包头市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炭贸易,促使包头市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同时公司也发函于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督促其尽快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就债务解决问题达成一致。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8日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的揭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机制;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新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审计,2013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383,672.1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5,219,949.64元。
2013年度公司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出售了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公司的纺织业务和大宗贸易业务的利润较少,因公司正在大力发展大宗贸易业务,运营资金比较紧张,出于发展业务的需要,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
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选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已制定了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要根据已制定的内控制度切实地在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作用。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四、关于对2013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强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经过独立分析、判断,我们就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较客观、真实、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目前实际状况。针对审计报告涉及保留意见事项,我们高度关注,并责成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全面了解公司预付购煤款事项与公司大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久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诉讼事项的相关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督促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解决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纠纷,以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要求公司积极与包头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开展煤炭采购贸易。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会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大力督促董事会加强工作力度,积极按所提改进措施推进相关工作进程,以尽快扭转当前状况,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五、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及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能力。因此,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应苗 舒建 陆仁忠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