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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01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临2014-006),定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关于提名林伯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将提交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将尽快寻找另一名合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以提请股东于本公司下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现将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如下。除以下披露内容外,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其他内容无变化。

    一、 议案增补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第7(j)项议案,具体如下:

    7(j). 审议并批准选举林伯强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修改后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上述议案增补情况,公司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三。

    特此公告。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修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林伯强,56岁,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原任亚洲开发银行主任能源经济学家。现任新华都商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2011能源经济与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是2008年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其目前主要的研究和教学方向为能源经济学和能源政策,国内兼任国家能源委员会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价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新华社特聘经济分析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约观察员,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和国家“重点引进专家”。国际方面现兼任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能源顾问委员会委员和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全球议程能源安全理事会副主席。

    附件二: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现提名林伯强先生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林伯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伯强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修改)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年度股东大会之授权委托书(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中国北京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6号北京汉华国际饭店举行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任何延期召开的会议,并按以下投票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进行投票。

    投票指示:

     决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1审议并批准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并批准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并批准2013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并批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并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并批准关于聘用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7逐项审议并批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a审议并批准选举周吉平先生为公司董事   
    b审议并批准选举廖永远先生为公司董事   
    c审议并批准选举汪东进先生为公司董事   
    d审议并批准选举喻宝才先生为公司董事   
    e审议并批准选举沈殿成先生为公司董事   
    f审议并批准选举刘跃珍先生为公司董事   
    g审议并批准选举刘宏斌先生为公司董事   
    h审议并批准选举陈志武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审议并批准选举理查德·马茨基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j审议并批准选举林伯强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8逐项审议并批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a审议并批准选举王立新先生为公司监事   
    b审议并批准选举郭进平先生为公司监事   
    c审议并批准选举李庆毅先生为公司监事   
    d审议并批准选举贾忆民先生为公司监事   
    e审议并批准选举张凤山先生为公司监事   
    9审议并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股票一般授权事宜的议案   

    附注:

    1、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 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及其续会结束时止
    注:1、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2、请填写上持股数,如未填写,将被视为以委托人名义登记的所有A股股份。
    3、请填写上受托人,如未填写,大会主席将被视为受托人,股东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并投票,委派超过一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A股股东最迟须于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格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公司董事会秘书局,地址为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C座0610室(邮政编码100007)方为有效。
    5、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a) 若股东没有向公司交回本授权委托书,已交回的原授权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授权委托书。股东所委派的代表将有权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任何以适当方式正式提呈的决议案,包括2014年4月2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临2014-007)第7(j)项决议案(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及原授权委托书上提及的决议案除外),自行酌情行使表决权。

    (b) 若股东向公司交回本授权委托书,将撤销及取替其之前交回的原授权委托书。而本授权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