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之路
⊙本报记者 涂艳
股权激励在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可谓讨论已久,而近日关于中欧基金的一则新闻引发业内震动。窦玉明等人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入股中欧基金,成为公募基金阳光股权激励的第一家。至此,基金公司管理方式创新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而在此前,天弘基金和创金合信基金关于高管持股的申请已经报到证监会,类似创新或接踵而至。
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增资扩股后,天弘基金公司高管拥有11%的持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为5657.1万元。而今年3月初,证监会发出消息显示,天弘基金股权变更的请求在2月26日获证监会受理,根据受理60个工作日为限的规定,也就是最早5月底天弘基金股权变更方案就有定论,而这也将成为公募股权激励第二桩。
而关于创金合信这家申请新设立基金公司,则由知名投资经理苏彦祝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10.48%,也是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一个新样本。
虽然目前来看,股权激励还停留在公司高管级别,然而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会考虑到中层与核心投研人员,据透露前海开源股权激励的对象除了高管,还有核心投研人员和部门总监。而刚刚获得股权的窦玉明也曾公开表示,未来外方股东及其他股东,还会继续向核心团队转让股份。
虽然国内并无可参看的样本,但放眼国外,基金公司对于高管尤其是基金经理的激励案例甚多。
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代宏坤认为,国外优秀的激励机制的特质是相似的,即全面均衡且更注重长期投资业绩。这样会促使基金经理将精力集中在投资组合构建的核心工作上,避免过度关注市场中的交易性机会,以追求短期超额收益,使持有人承担额外风险。
事实上,股权激励实为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予基金经理激励的同时,更多是把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利益绑定在一起而并非一定是基金持有人。
从海外基金公司现有的经验来看,成功的基金经理激励制度的关键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采取一定的股权激励,而是该公司的整体的薪酬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注重基金的长期业绩,是否一味强调资产管理规模,是否真正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长期利益。
其实只要股东方、董事会有比较明确的激励留才意识,完全可以通过“持基计划”或者原有激励机制的优化与员工共同分享收益,从而实现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持有人三方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