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35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藏证监发[2014]13号)的要求,本公司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2014年2月15日、2014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2002年9月,因公司原大股东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截止2001年4月前的违法走私案件,被成都海关立案调查,2004年12月,该走私案件经过了近2年的调查, 四川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下达《四川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川刑终字第681号),判决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12月21日于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临2004-026)。
鉴于原大股东工业公司生产完全停滞、财务状况恶化且因涉嫌走私案件被判巨额罚金的实际情况,工业公司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对本公司的负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与工业公司签订抵债协议,将工业公司拥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61号的土地和位于青羊区永丰乡百花村8组2号楼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按照评估总价值30,142,600元的97%即29,238,322元作价转让给本公司,有关转让款项全部用于抵偿工业公司所欠本公司的债务,具体内容详见2005年3月7日于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05-04)。
其后,原大股东“以资抵债”资产过户手续等事项,因原大股东采取极不配合的态度,一直无法完成。2012年11月,公司与成都谷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昌矿业“)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确定将上述三项不动产以债权包的形式予以转让,并于次月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谷昌矿业列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2月4日于上交所网站、《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及转让债权的公告》(临2012-42)。
2012年12月,西藏高院(2012)藏法民二初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工业公司将三项抵债资产直接过户至第三人成都谷昌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经成都谷昌矿业有限公司向西藏高院申请,目前上述资产在强制执行中。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 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36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68号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后,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我们保证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对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68号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后,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