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
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62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
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4年4月16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2)深中法执字第233、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晓敏、吴李彬与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深圳中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执字第233、2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深圳中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208431152股无限售流通股、807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705840372股限售流通股、11524股限售流通股、12750000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措施;以及解除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其余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票、限售流通股票的冻结措施。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63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4月30日上午 10:00;
(二)召开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0号小办公楼4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三名,合计代表股份共419,022,048股,均具有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6.16 %。
(二)我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此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增补陈定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419,022,048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增补张小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419,022,048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此次会议的召开由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树律意见字(2014)第10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见证书》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参加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股东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就此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树律意见字(2014)第10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见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