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14—24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东阳光”公司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回售代码:100923
2. 回售简称:东阳回售
3. 回售价格:100元/张
4. 回售申报日:2014年5月7日
5.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 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78,以下简称:“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6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4年5月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东阳光” 债券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东阳光”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东阳光”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0.2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若“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东阳光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6月16日。
现将发行人是否行使上调“11东阳光”票面利率选择权事宜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东阳光”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 债券名称:2011年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3. 债券代码:122078。
4.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票面金额:100元。
7. 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1东阳光”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信用级别:2013年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11东阳光”进行跟踪评级,维持 “11东阳光”的信用等级为AA+。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11东阳光”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 利率调整:在“11东阳光”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到7.50%,在“11东阳光”存续期后2年(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利率保持7.50%。
二、“11东阳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东阳光”。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东阳光”的收盘价格为100.2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 回售申报日:2014年5月7日
4.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 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1东阳光”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4年6月16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5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东阳光”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1东阳光”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1东阳光”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4年5月7日。
七、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应在2014年5月7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4年6月16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内容 |
2014年4月30日 |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
2014年5月7日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2014年5月9日 |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 |
2014年6月16日(2014年付息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东阳光”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2014年6月16日 |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
九、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东阳光”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东阳光”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0.2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若“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东阳光”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东阳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东阳光”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东阳光”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4年6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11东阳光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王博
联系方式: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5802转84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