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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4-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4-009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6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2元。

      2、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2日

      3、除息日:2014年5月13日

      4、现金股利发放日:2014年5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4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以本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361,263,5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元(含税),合计派发10,115,379.82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12日,除息日为2014年5月13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2014年5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66元。涉及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本次股利所得税的扣缴,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第一条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8元,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除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451-84346722

      传 真:0451-84348057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