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5 证券简称:鄂尔多斯 公告编号:临2014-017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2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14 |
B股每股现金红利 | 0.019502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12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15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5月12日 |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19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22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年3月26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于2014年3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前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03,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14元,共计派发股利117,648,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12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15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5月12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19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22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本公司之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 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4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1531)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9502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3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17552美元。
8.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东,请于公告日后10个工作日之前提供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将补发其被代扣的税款。
9.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的分配方法参照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即本办法第3条之规定。
10.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羊绒工业园区技术中心办公楼证券业务处
邮政编码:017000
联系电话:0477-8543776
联系传真:0477-853669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