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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4-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35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7日9:00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表人人数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5,887,53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8.3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因公出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秦怀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

    (股)

    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股票种类2,261,3841000000
    (2)股票面值2,261,3841000000
    (3)发行数量2,261,3841000000
    (4)发行对象2,261,3841000000
    (5)发行价格2,261,3841000000
    (6)发行方式2,261,3841000000
    (7)认购方式及锁定期2,261,3841000000
    (8)募集资金投向2,261,3841000000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2,261,3841000000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2,261,3841000000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2,261,3841000000

    4《公司将<焦炭制30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项目>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6《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7《公司与焦阳洋女士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2,261,3841000000
    8《公司与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2,261,3841000000
    9《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2,261,3841000000
    10《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11《公司增加焦炭制30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12《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13《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14《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25,887,5301000000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二、三、七、八、九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公司”)持有公司185,587,095股,因与公司进行交易而构成关联关系;股东焦云先生持有公司34,140,141股,是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也是宝泰隆集团公司股东、董事长;股东常万昌先生持有公司392,497股,是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同时也是宝泰隆集团公司股东;股东宋希祥先生持有公司939,782股,是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宝泰隆集团公司股东、董事;股东孙明君先生持有公司197,433股,是公司监事会主席同时也是宝泰隆集团公司股东;股东杨连福持有公司197,433股,是宝泰隆集团公司股东同时也是焦云先生的妻弟;股东周秋持有公司2,171,765股,是宝泰隆集团公司股东、董事。上述股东在第二、三、七、八、九项议案所审议事项构成关联关系,因此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忱律师、郑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