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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19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会议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14年4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7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在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3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万股)24893.2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01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文卫主持,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金德钧、吴毅雄因工作原因未出席董事会,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郁武铮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二)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三)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四)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五)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53,178,080.9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8,296,210.79元,减去支付2012年普通股利46,260,000.00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25,214,291.70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5,317,808.09元,本次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为309,896,483.61元。拟以2013年末股本488,04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元(含税),应付2013年普通股股利73,206,000.00元,剩余年度未分配利润236,690,483.61元结转下年度。另外,本年度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六)关于公司2014年度银行贷款及授信担保总额相关事项的议案

    1、授信额度管理

    结合银行授信额度管理惯例、公司2013年度接受的授信和直接申请的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情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宁波建工母公司安排申请授信额度(含直接申请贷款及其他贷款形式)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其中贷款额度不超过22亿元,银行保函不超过19.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5亿元,信用证不超过2亿元,保理不超过1.5亿元。具体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2、控股股东担保总额事项

    公司拟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2亿元的担保,具体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107.2710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项的表决。

    3、贷款额度

    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及子公司直接贷款最高时点余额不超过48亿元,累计贷款发生总额不超过61亿元。具体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

    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如下担保额度,具体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1)对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授信额度担保,其中贷款额度不超过 16 亿元,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不超过 2 亿元。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2)对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3)对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4)对宁波建工钢构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5)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兴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6)对宁波广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25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7)对宁波建工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8)对宁波广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9)对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10)对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3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11)对宁波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12)对宁波永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13)对宁波甬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的担保。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七)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工程总承包;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及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开发、咨询;建筑设备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建材及结构测试;物业服务;建材、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构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工程总承包;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及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开发、咨询;建筑设备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建材及结构测试;物业服务;建材、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装卸搬运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构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占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现修改为:

    (一)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占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在实际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六)公司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表意见提供方便,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同意股数(万股)同意比例(%)反对股数(万股)反对比例(%)弃权股数(万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24893.27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卜未鸣、陈乐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