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4-01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本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30 号)、《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43 号),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审核意见函涉及的事项公告如下: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2.1亿元。同时,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包括 1,338万元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暂借款尚未收回。鉴于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可能存在偿付风险,请公司说明2013年与其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如何评估担保和借款事项的潜在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担保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和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为其提供担保21,050万元,并签署了反担保协议。
公司大部分职工及家属现居住在宁夏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所居房屋大都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公司建造的砖土结构平房,且受工业园区污染影响。为了解决职工及家属的住房问题,惠及本公司的广大职工,石嘴山市政府于2013年5月29日下发了《石嘴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文件明确了目标任务和优惠政策,加大了支持力度,文件要求到2015年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盛泰房地产是为石嘴山市河滨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而设立的公司,现从事的业务只有该项目。
2013年公司共支付盛泰房地产资金8,203万元,盛泰房地产共支付公司6,865万元,余额1,338万元为2013年12月末公司支付的1,730万元形成的。为了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周转资金问题,2013年末公司与盛泰房地产签订了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临时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按年8%收取资金占用费。
为盛泰房地产贷款提供担保及临时借款是解决职工及其家属住房问题的需要,公司持续关注盛泰房地产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2、公司在向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同时也向其购买原材料,截止2013年12月31日应收其6,094万元,预付了1.12亿元。此外2013年期末还有767.6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尚未收回。请公司说明与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发生的既买又卖交易的情况、其他应收款的性质及是否与石嘴山钢铁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钢贸行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与石嘴山钢铁发生的钢材贸易是否存在交易实质,是否属于钢贸行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发表意见。
本公司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除为本公司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外,利用资金优势与石嘴山钢铁进行合作,为其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2013年度与其共发生贸易额11.94亿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形成了应收6,094万元,预付1.12亿元的贸易余额,且存货量大于欠本公司的货款,是钢材贸易交易,不属于钢贸行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另由于石嘴山钢铁与公司同处一个厂区,具有监管方便的优势,应收及预付款是安全的。
其他应收款767.6万元是2013年12月31日公司母体应收石嘴山钢铁的款项。公司母体的供电、铁路运输(厂区与火车站之间)、部分备件加工都由石嘴山钢铁提供,公司子公司恒力煤业公司为石嘴山钢铁提供燃料用煤,从而形成三角债。为了解决三角债问题,分别于2013年3月和7月签署协议抹账1000万和1255.29万元,其他应收款767.6万元实质为石嘴山钢铁欠公司子公司恒力煤业公司的煤款,以未来石嘴山钢铁为公司母体提供的劳务抵顶。
公司与石嘴山钢铁同处一个厂区,供电、铁路运输(厂区与火车站之间)、部分备件加工由石嘴山钢铁提供,石嘴山钢铁源于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上市时的母公司。2003年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的74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04年海城市西洋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宁夏西洋恒力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宁夏电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以承债方式收购宁夏西洋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冶炼、冶轧系统的有效资产,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宁夏电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上海必欣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其中上海必欣实业有限公司持有85%的股份,酒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持有15%的股份,并更名为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石嘴山钢铁与本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就此问题发表意见:“新日恒力之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新日恒力与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钢铁公司”)之间的钢材贸易是恒力国贸与石嘴山钢铁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石嘴山钢铁公司是主要生产建筑用螺纹钢,其主要原料为钢坯。恒力国贸利用其资金优势与石嘴山钢铁进行合作,为石嘴山钢铁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两家公司的交易主要为:恒力国贸从供货单位购入钢坯销售给石嘴山钢铁公司,以及从石嘴山钢铁公司购入螺纹钢销售给螺纹钢经销或使用单位。
恒力国贸与石嘴山钢铁公司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了供销合同,恒力国贸销售钢坯是根据石嘴山钢铁公司的订单向供应商采购,并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石嘴山钢铁公司,石嘴山钢铁公司收货确认后通知恒力国贸予以开具发票结算,通常给予一定的信用期,故会形成应收账款。恒力国贸采购螺纹钢是根据公司估算的全年预计总采购量,与石嘴山钢铁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联系客户后约定由客户到石嘴山钢铁公司自提,客户收货确认后通知恒力国贸予以开具发票结算,由于恒力国贸具有一定的资金优势,故在采购螺纹钢时通常按2个月的采购量预付货款。上述交易中双方钢材贸易虽不经过恒力国贸的库房存放,但有相应的实物流转确认单据及资金支付过程,恒力国贸在交易中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了相关的货款回收风险,相关交易真实发生。
同时,我们注意到,恒力国贸与石嘴山钢铁公司的交易中,存在部分恒力国贸的钢坯供应商或螺纹钢销售客户与石嘴山钢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由于供销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在收入列报时将存在上述情况的钢坯销售收入6,731.63万元、螺纹钢销售收入45,170.80万元按收入、成本抵销后的净额进行了列示。
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上述交易形成应收账款余额6,094.08万元,预付账款余额11,264.77万元,系基于上述钢材贸易形成的往来款项,不属于钢贸行业的资金拆借行为。”
3、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指出,目前市场中预应力钢绞线与钢丝绳的产能严重过剩。请公司说明(1)上述产品在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以及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影响;(2)上述产品在公司2013年期末存货所占比例以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
预应力钢绞线与钢丝绳产品2013年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2.25%,总额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120.73万元,主要是受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受国内产能过剩的影响,公司只能维持原有产销量,新增产能不能发挥效益。
2013年期末预应力钢绞线与钢丝绳产品期末存货3.63亿元,占总存货的65.76%。产品价格的下降主要是受原料价格下降的影响,按加权平均成本出库,存货成本也在逐月下降。由于公司产品的品牌优势,2013年预应力钢绞线与钢丝绳产品的综合毛利率仍然保持在14.9%的水平。2013年期末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期初增加113.71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4、公司2013年员工总数3,003人,比2012年减少210名员工。但2013年公司支付的职工薪酬总计1.97亿,比2012年上升了20%。请公司说明员工人数下降而支付的薪酬大幅上升的原因。
公司的工资支付以计件工资为主,以母公司为例,2013年计件工资占职工薪酬的45.93%、社会保险占18.44%、基础工资14.95%,而且社会保险逐年上涨,减少人员增加产量职工薪酬是不会减少的。
公司2013年支付职工薪酬1.97亿元,较2012年的1.64亿元增加3,275万元,其中:母公司增加2,781万元,子公司增加494万元。母公司增加主要原因:1、金属制品产量增加2.72万吨,增加计件工资868万元;2、按2012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发放2013年奖金增加674万元;2、本年社会保险增长378万元;3、清缴上年社会保险余额904万元。子公司增加主要原因:2012年末上海中绳公司购入的吊装业务支付职工薪酬424万元。
5、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7.6亿元,但是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约5,000万元,仅占全年收入的1%。请公司说明第四季度销售大幅减少的原因。
公司年审会计师在年审时,根据贸易实质划分,按净额法将钢材贸易收入72,058万元按收益净额932万元列示,从而减少第四季度营业收入71,126万元。
6、与2012年比,公司2013年收入下降4%,但是2013年销售费用比2012年上升28%,特别在公司第四季度仅实现5,000万元营业收入情况下公司销售费用增加了3,000万元。请公司对上述情况说明原因。
公司年审会计师在年审时,根据贸易实质划分,按净额法将钢材贸易收入72,058万元按收益净额932万元列示,从而减少第四季度营业收入71,126万元。如果按总额法计算,2013年实际营业收入24.6亿元,较上年增长34.28%。
7、公司现金流量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包括收到“其他单位往来款”9,145 万元。请公司列举“其他单位往来款”的明细并进行简要说明。
“其他单位往来款”主要为:本公司收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借款4,315万元、收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暂借款2,357万元、收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1,758万元。
8、公司2014年4月10日公告了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吊装、过磅业务经营权及附属资产2013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请注册会计师提供对上述资产盈利能力详细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就此问题的说明如下:
收购方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对收购的吊装、过磅业务相关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单独设立账簿进行核算,我们审计了吊装、过磅业务相关经营状况。经审计,吊装、过磅业务2013年度实现利润情况如下:
项目 | 期末数 |
营业收入 | 27,734,127.96 |
营业成本 | 11,490,257.18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68,496.84 |
管理费用 | 7,381,363.08 |
财务费用 | -3,116.74 |
资产减值损失 | 413,919.37 |
利润总额 | 8,283,208.23 |
所得税费用 | 722,722.32 |
净利润 | 7,560,485.91 |
审计后吊装、过磅业务净利润为7,560,485.91元,与2013年预测金额相差11,748,428.43元,其中管理费用7,381,363.08为吊装业务经营权摊销额,盈利预测报告中未考虑该项摊销额,我们认为吊装业务经营权应在收购方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账簿中进行核算并进行摊销。剔除上述摊销额影响后,利润总额为15,664,571.31 元,扣除25%的所得税税后净利润为11,748,428.48 元,较原预期收益12,058,280.42元差异309,851.94元。
利润不足部分考虑税收因素后,由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补偿。
9、公司本年购入9266万元的房屋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请公司说明上述资产是否过户,以及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依据。
公司的子公司上海中绳2012年以9266万元购入的房产,已于2013年初完成过户。购入时,主要以出租为目的,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目前该批房产处于闲置状态,持有目的主要为出租或出售,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是恰当的。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