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14-013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工业园区宏港路288号滨海分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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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方式,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谢识才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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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分别为:
内资股股东赞成122,357,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75.36%;
外资股股东赞成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4.64%。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霞、傅康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14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