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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相关公告
    2014-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临2014-025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依据已生效之“(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已于近日收到东莞中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已于近日从广东高院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到广东高院已立案,案号为“(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已生效之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的公告)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特字第7160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的公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广药集团(“申请人”)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鸿道集团”、“被申请人”)之间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争议仲裁案作出的裁决自2012年5月9日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决如下:

      (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申请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64,258.5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

      二、广药集团向东莞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收到《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相关情况

      因鸿道集团未履行“(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广药集团向法院申请执行:1、鸿道集团向广药集团支付仲裁费人民币464,258.5元;2、从2012年6月10日始鸿道集团以人民币464,258.5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广药集团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执行费由鸿道集团承担。

      由于鸿道集团注册地在香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为鸿道集团在东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财产所在地东莞中院申请执行,并申请以鸿道集团持有的广东加多宝股权为可供执行财产。

      近日,广药集团收到东莞中院于2014年5月5日发出的“(2014)东中法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东莞中院对广药集团“依据已生效之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立案执行”。

      三、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及查询到已立案的相关情况

      (一)广药集团提起的《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主要事实及理由

      (1)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注册所有权人,曾于2000年5月2日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2年5月9日作出裁决,认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能够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从2010年5月2日之后,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

      (2)广东加多宝是生产销售“王老吉”的主营企业。其他五家加多宝公司均为广东加多宝实际开办的企业,都曾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六家加多宝公司共同侵害“王老吉”商标权,广东加多宝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广药集团查询到广东高院已立案的相关情况

      近日,广药集团从广东高院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到,广东高院已立案,案号为:“(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件状态为:立案待排期。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