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7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已经完成,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变更。
具体修改内容见2014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8)。
二、公司于2014年5月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润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润州支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中国银行润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483264610659。截至2014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专户余额为299,988,345元。
公司在建设银行润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专户”),账号为32001755336052512801。截至2014 年5月4日,建设银行专户余额为350,000,000元。
具体内容见2014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9)。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8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因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已经完成,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相关部分。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现行章程 | 修改后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43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136.9万元。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4,3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4,300,000 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1,369,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1,369,000 股。 |
根据201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故本议案无需再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3)。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9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8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600万股新股(A股)。2014年4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06.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3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7,544.01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545.180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4,998.834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4)00032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5月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润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润州支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中国银行润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483264610659。截至2014 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专户余额为299,988,345 元。
公司在建设银行润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专户”),账号为32001755336052512801。截至2014 年5月4日,建设银行专户余额为350,000,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润州支行和建设银行润州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两个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管汝平、张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