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21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撤诉并获准许;
● 本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9337.73万元;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签发的(2013)济商初字第109-2号、110-2号和114-2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知悉:在济南中院审理过程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况
我公司于2013年7月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济商初字第109号、110号、114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法院审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济南中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对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审结事宜由本院继续审理。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济商初字第109-2号、110-2号、114-2号】。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22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859.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一:无锡市元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无锡市冠鹏钢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曹亚萍
被告四:陈建清
被告五: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告六: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无锡汇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八:陈颖
被告九:江苏宝园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十:唐向山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12年8月13日,第一被告因经营所需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2年8月13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向第一被告授予1.5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均同意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第一被告的债务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1.5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为保障《综合授信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第一被告及第五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与原告签订《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第五被告根据协议按原告指令进行发货并在融资到期时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原告退款。另,第五被告系第六被告的分支机构。
2013年5月22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由原告开出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第五被告,由第一被告提供保证金4140.2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2日。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缴存票款,故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已由原告垫付3859.8万元。
2013年11月6日,第七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204、208号全幢及194、198号地上部分的房地产为前述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2亿元的抵押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
2013年11月29日,第八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以其名下坐落于湖畔花园321的房地产为前述第一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15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妥抵押登记。
2013年12月3日,第九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无锡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的26870.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为前述第一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14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
在合同履行中,第三被告隐匿财产,并以第十被告的名义代为向江苏广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出资,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款3859.8万元及相应罚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84700元;3、依法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第五、第六被告立即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3859.8万元;5、确认原告有权就第七、第八、第九被告名下相应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第十被告以其名下持有的股权相应价值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7、本案诉讼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报备文件目录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