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1年4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19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5月20日,共募集3,032,111,617.30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4,500户,《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自2011年5月24日生效,本基金简称为“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基金代码为【080007】。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5月24日开始至2014年5月24日(含)到期,鉴于201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4年5月26日(周一)。
由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即“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依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基金代码不变,仍为【080007】,同时更名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次日,即2014年5月27日起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基金的投资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就前述基金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现将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申购办法说明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到期后的选择
(一)本基金到期赎回限定期的规定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指定在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一段期间为到期赎回限定期。即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到期赎回限定期为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6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如下业务: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到期赎回限定期的业务处理原则
本基金到期赎回限定期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三)到期赎回限定期的业务申请费用情况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的基金份额,在到期赎回限定期间选择赎回或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2、对于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赎回限定期选择赎回或转出时,规则如下:
(1)投资者选择转出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具体费用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
(2)投资者选择赎回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需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费率 |
持有期<6个月 | 1.80% |
6个月≤持有期<两年 | 1.00% |
两年≤持有期<三年 | 0.50% |
三年以上(含) | 0 |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认购的基金份额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
(四)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4年5月20日(含)起至2014年5月26日(含)止,为本基金赎回限定期。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自2014年5月27日(含)起,正常开放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赔付事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赎回限定期内选择赎回基金份额或转换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赎回日或转换日当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以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4、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2)如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3)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担保人逾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权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三、“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日后,如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将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因此,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日的次日,即2014年5月27日起“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一)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资产形成规则如下: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入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二)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时间安排及费用
自2014年5月27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自2014年5月27日(含)起,正常开放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相关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不高于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 | 1.20% |
50万≤M<200万 | 0.80% |
200万≤M<500万 | 0.40%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7日 | 1.5% |
7日≤持有期<30日 | 0.75% |
30日≤持有期<一年 | 0.5% |
一年≤持有期<两年 | 0.25% |
持有期≥两年 | 0 |
(三)由本基金转入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计算规则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其认购日、申购日或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转入日起连续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详见届时发布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