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4-047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中国农业银行营销渠道建设与发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户单位:金一文化),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户单位:江苏金一);同意公司将原“邮政营销渠道建设与发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户单位:金一文化),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户单位:江苏金一);同意公司将原“招商银行营销渠道建设与发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户单位:金一文化),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开户单位:深圳金一);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钟葱先生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专户信息如下:账号为520964319823,截止2014年4月4日,专户余额为64,941,539.9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专户信息如下:账号为1103032119200007072,截止2014年4月4日,专户余额为14,199,882.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邮政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开设专户信息如下:账号为755917806810202,截止2014年4月4日,专户余额为38,457,673.3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招商银行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喻慧、陈庆隆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终止。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