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公告编号:2014-028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7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503,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张良会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良会先生担任监事后,公司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23,503,182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履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李志丰律师、刘春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