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14-016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8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需要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董事会同意提名王 玮、李安民、闫 栋、李 虎、陈之超、江水昌和沈 拓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罗伟德、谢 勤和王 欢因连续任期已满规定的6年期限,将不再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对罗伟德、谢 勤和王 欢在任职期间对支持公司发展、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控建设以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根据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董事会同意提名曲列锋、靳庆鲁、黄 艳和李育松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罗伟德、谢 勤和王 欢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各董事候选人表决情况如下:
1.1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王 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2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李安民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3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闫 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4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李 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5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陈之超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6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江水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7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沈 拓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8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曲列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9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靳庆鲁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10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黄 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11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提名李育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公告“临2014-017”。
同意8票,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公告“临2014-018”。
同意8票,反对0票, 弃权0票。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 玮,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香港理工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浦东电信局运行部副总工程师兼通信科副科长、上海市邮电管理局电信处副处长、上海市电信公司运营维护处副处长、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网络部副经理、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上海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兼上海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电信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现任中国电信集团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安民,男,196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上海市电话局总师室主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上海市电信公司总师室总工助理、新业务开发处处长,东区电信局局长、党总支副书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无线产品部副经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天翼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创新业务事业部(信息安全部) 总经理、天翼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闫 栋,男,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投资部经理等职,2004年2月任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4年6月起先后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管理部辅业改制处处长、协调发展处处长,2008年11月任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组成员。2010年12月任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2011年11月任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经理兼综合部主任,2013年5月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3年10月至今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 虎,男,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长江商学院EMBA。曾任新疆乌鲁木齐市电信局银都发展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电信发展总公司总经理。1995年至今任新疆银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兼尊茂酒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之超,男,197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温州市电信局通信建设部副主任、主任,温州市电信局局长助理,浙江省电信公司温州市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水昌,男,195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市邮政局局长助理,上海市邮政公司计划财务处处长、企业发展与科技部经理。现任上海市邮政公司资深经理。
沈 拓,男, 1976年3月,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曾任北京中研博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智信创元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创始合伙人。
曲列锋,男, 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 上海交通大学自动化专业博士研究生。曾任IBM上海分公司软件工程师,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新资本合伙人。
靳庆鲁,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香港科技大学会计系会计学专业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兼任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 艳,女,197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证监会第四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员委员。
李育松,男,1974年12月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南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员、南京蕃薯藤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蕃薯藤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创业公社联合创始人兼执行社长、上海移动互联网应用促进中心主任;兼任工信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上海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中国电信集团创新孵化项目评审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学院特聘教授、北京邮电大学MBA特聘导师。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14-017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文件精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条款,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体现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方案的情形,经
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将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和/或股票分红分配股利,其中以现金形式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的,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调整、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年度报告期内公司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分红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分红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其中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本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需提前统筹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而无法满足分红需求的情况。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的,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调整、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14-018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正;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影城5楼多功能厅
● 会议地址:上海市新华路160号(番禺路口),附近交通:公交44路、911路、48路、76路、113路、121路、轨道交通3、4号线。
● 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及资本性投资计划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年审会计师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11、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和召集程序的规定,现就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正;
(二)会议地址: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5楼多功能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结束交易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因故不能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和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并出席会议;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及资本性投资计划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年审会计师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11、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信息披露
有关上述议案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22日和2014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
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9:00-11:30,13:00-16:00;
2.登记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纺发大楼4楼(上海维一软件有限公司)靠近江苏路,附近交通:1.轨道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口出;2.公路交通:临近公交车有01路、62路、562路、923路、44路、20路、825路、138路、71路、925路。联系电话:021-52383317
3.登记证件:
请股东带好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除带好上述两证外,还需带股东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代理人的身份证。
如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登记,书面通讯(以寄出邮戳为准)及传真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书面通讯请在信封或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
4.股东办理登记后,凭公司发给的会议出席证参加股东大会,与会股东的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四、其它事项:
1.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不给予额外的经济利益,不发礼品和交通费。
2.公司不接受以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3.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20楼 邮编:200060
联系电话:021-62762171
传 真:021-62763321
4.本次会议邀请上海市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8日
附件: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为本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出席人(签名):
委托日期: 证券帐号:
出席人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14-019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七届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5月8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了七届二十三次会议。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研究推荐,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孙大为先生、易梅青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的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以上2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审核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会议议案提交内容及程序合规性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3)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之相关规定,监事会成员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对本次通信方式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并通过的各项议案和内容进行了监督。监事会未发现上述议案的内容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之处。上述议案的提交和审议过程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5月8日
附:推荐监事候选人简历
1、孙大为简历:
孙大为,男,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工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多媒体通信处临时负责人、多媒体通信处副处长、资金资产处副处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投资融资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部投资处处长,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兼投资处处长,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筹备组负责人兼财务部副总经理。
2、易梅青简历:
易梅青,女,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广东省电信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总经理助理兼综合财务部经理,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曲列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曲列锋
2014年4月21日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靳庆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和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庆鲁
2014年4月18日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 艳
2014年4月21日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育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育松
2014年4月29日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靳庆鲁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和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8日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曲列锋、黄艳和李育松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