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4-00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被否决议案、修改议案、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开: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五届十次会议决议召开,于2014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2、会议出席情况:
| 公司股份总数 | 521,711,813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7,158,87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3.541 |
3、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霄燕女士主持。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记录。
二、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2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3 | 《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4 | 《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5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6 | 《201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核意见》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7 | 《201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8 | 《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9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分红条款)的议案》 | 227,158,87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10 | 听取《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
注:以上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3、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9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4-00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经2014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十四条”修改如下(有下划线的文字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其余未变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2、《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如下(有下划线的文字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其余未变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现金分红应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进行利润分配。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最近连续2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该年初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尚有结余,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应对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利润分配方案中作出说明。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建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10000万元”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如下(有下划线的文字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其余未变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社会公众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且最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