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73 股票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
1、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4年5月9日在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0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2、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人)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73,849,04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55 |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黄速建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5,404,270.48元,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480,767,465.10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725,147,4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1,754,423.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373,849,0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任重、李文辉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