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27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9日上午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09,354,67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5.79 |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培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王军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1、报告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2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3 |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4 | 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5 |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6 | 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7 | 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6,700,000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8 | 关于201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9 | 关于201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10 | 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11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 809,354,67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注:第7项议案为关联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22,654,674股不计入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其他有关内容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201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6,485,771.96元,每股收益0.2696元;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73,100,811.45元,提取盈余公积金47,310,081.15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619,690,332.97元,减去2012年度已实施的利润分配530,267,859.00元,2013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5,213,204.27元,资本公积金为5,747,048,526.95元。
公司确定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67,559,5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1,767,559,53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535,119,06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具体负责办理因本次利润分配产生的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变更相关的《公司章程》修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晖律师、赵世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