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
证券代码:002269 证券简称:美邦服饰 公告编号:G201405090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原定于2014年5月16日上午9:00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12日,会议登记日为2014年5月13日(9:00--17:00)。现由于公司工作安排的原因,故将此次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股权登记日调整为2014年5月19日,会议登记日调整为2014年5月20日(9:00--17:00)。
会议召开方式、地点、会议议案等其它内容均不变,具体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请参见附件,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9日
附件:《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附件: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4年 5月23日(星期五)上午 9:00
三、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
四、会议审议议案:
1、讨论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讨论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讨论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讨论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5、讨论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讨论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讨论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讨论审议《关于2014年度授信规模的议案》
9、讨论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经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五、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
2、截止2014年5月1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00 至17: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88号;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21-68183939
传 真: 021-38119992-8611 邮政编码:201315
电子邮箱:Coporate@metersbonwe.com
3、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持股东账户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当日17点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七、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任何礼品,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9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案一:《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二:《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三:《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四:《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七: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八: 《关于2014年度授信规模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议案九: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各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