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8日15:00至2014年5月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69,179,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64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6,804,0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2,375,6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13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10项议案,其中议案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议案9和议案10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在对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拟订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1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6804062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2312788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
反对3020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4%;
弃权3270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7%。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芯片设计研发服务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6804062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2312788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
反对3020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4%;
弃权3270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7%。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孙洪波先生、朱文山先生、李新军先生、杜婕女士进行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夏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奥普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