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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01、900933 股票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 公告编号:临2014-014

      债券代码:122146 债券简称:12 华新01

      债券代码:122147 债券简称:12 华新02

      债券代码:122188 债券简称:12 华新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华新01”、“12 华新02”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5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1”(代码:122146),7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2”(代码:122147)。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亿元。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品种分为5年期品种和7年期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7年期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35%,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6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5年期品种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7日;7年期品种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7日。

      8、起息日:2012年5月17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华新01”的票面利率为5.35%,每手“12华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50元(含税);“12华新02”的票面利率为5.65%,每手“12华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2、付息日:2014年5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4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1”、“12华新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即2014年5月16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2华新01”、“12华新02”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0元(含税),每手“12华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次付息每手“12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15元(税后),每手“12华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5元(税后)。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张慧芳

      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23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