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2日下午15:30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43楼9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 13:00-15:00时(北京时间)。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 1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627,961,95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0.33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38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3,424,46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2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尚继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副董事长向东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陆伟出席会议;董事康敬成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王建军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张文中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胡本源出席会议;董事孔令江、韩士发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刘庆洋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陈瑞忠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倪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丁剑辉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1-7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是否通过 |
1 | 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681,021,916 | 99.986 | 121,050 | 0.005 | 243,450 | 0.009 | 是 |
2 | 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 2,681,007,616 | 99.986 | 124,350 | 0.005 | 254,450 | 0.009 | 是 |
3 | 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681,007,616 | 99.986 | 123,350 | 0.005 | 255,450 | 0.010 | 是 |
4 |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681,007,616 | 99.986 | 123,350 | 0.005 | 255,450 | 0.010 | 是 |
5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629,257,016 | 98.056 | 52,076,550 | 1.942 | 52,850 | 0.002 | 是 |
议案5分段表决情况 | 持股1%以下 | 93,944,531 | 64.313 | 52,076,550 | 35.651 | 52,850 | 0.036 | 是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204,722 | 47.158 | 176,550 | 40.668 | 52,850 | 12.174 |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93,739,809 | 64.364 | 51,900,000 | 35.636 | 0 | 0 | ||
持股1%-5%(含1%) | 268,599,731 | 100 | 0 | 0 | 0 | 0 | ||
持股5%以上(含5%) | 2,266,712,754 | 100 | 0 | 0 | 0 | 0 | ||
6 | 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2013年度报告摘要 | 2,681,007,616 | 99.986 | 123,350 | 0.005 | 255,450 | 0.010 | 是 |
7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681,008,916 | 99.986 | 121,050 | 0.005 | 256,450 | 0.010 | 是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栋、马哲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