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刊登会议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4,843,119.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3年年度工作汇报: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167,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田丽女士作为公司股东,代表股份676,000.00股,其同时为公司联营公司青岛海壬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他出席股东不存在需回避事宜。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03,629,93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21,213,18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无弃权票。
1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24,843,1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