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4-03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0.130元(含税)
●现金分红(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0.12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0.117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年4月22日,经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4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末总股本1,326,092,98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392,088.0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公司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3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17元。QFII股东认为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构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带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送现金红利为每股0.1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至2014年5月16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办
咨询电话:0791-88396314
传 真:0791-88386926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