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临2014-018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4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448,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5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共计派发股利4,482万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4年5月16日
除权除息日(R+1日):2014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以外,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
联系电话:0898-66532987 联系传真:0898-66780881
联系人: 齐苗苗 蔡 专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