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2014-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4-02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69号),因公司2012年未及时披露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章鹏飞、时任公司董事长范建国、时任公司总经理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详见公司2014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4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4]2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根据行政复议调查阶段调取的电子邮件、询问笔录,《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并非2012年3月30日,而是2012年5月15日之后至2012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换届之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在此前于2012年4月发生变更。《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相关当事人的职务和身份等事实涉及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点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处罚认定的《补充协议》签署时间与复议调查中核实的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章鹏飞在《补充协议》签署时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69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