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25 |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 0.2375 |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QFII) | 0.225 |
●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21日 |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27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前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320,1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0,030,000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25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5月21日 |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5月27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限售股股东、及36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限售股部分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玉龙路15号
咨询电话:0510-83896205
联系人:殷超
七、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