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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4-017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人民币1.03元(含税),即每股派人民币0.103元(含税),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4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中间价(1美元=6.1495人民币)折合美元兑付。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B股最后交易日5月20日)

      ·除权及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还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3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187,005,038.90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盈余公积18,700,503.8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20,543,253.93元,减去2012年度利润分配159,318,720.0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29,529,068.94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的分红派息方案如下: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593,187,2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1.03元(含税)。2013年度现金股利计人民币164,098,281.60元。分配后,尚余可供分配利润65,430,787.34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B股红利以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照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红利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6.1495人民币)计算。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B股最后交易日5月20日)

      2、除权及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3日(B股最后交易日5月20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非流通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起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9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公司对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15074美元。

      4、公司B股个人股东由公司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15912美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015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00515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1美元=6.1495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5、公司B股股东需要享受税收优惠及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请于2014年7 月31日之前同本公司联系并提供享受税收优惠及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在报主管税务局审批后将补发其被代扣的税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 真:021-3252290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