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4-038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05月1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4年05月15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总裁办会议室,全部7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王平先生、张燃先生、徐波先生、张博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林国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经关联董事林国芳先生、陈国红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李芳芳、魏界平、江岸等28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邹锐、艾朝、杨柳等93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调整为8,849,053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经关联董事林国芳先生、陈国红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219名激励对象7,601,228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05月15日。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此调整进行了审议,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4-03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05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05月15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明春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中李芳芳、魏界平、江岸等28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邹锐、艾朝、杨柳等93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调整为8,849,053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已离职的28名激励对象和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93名激励对象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4-04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议案中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李芳芳、魏界平、江岸等28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邹锐、艾朝、杨柳等93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调整为8,849,053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中李芳芳、魏界平、江岸等28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邹锐、艾朝、杨柳等93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调整为8,849,053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已离职的28名激励对象和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93名激励对象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4-04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4年5月15日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340人。
2、限制性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富安娜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990万股股票,其中首次授予894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0.30%;预留96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70%。
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解锁期、相关限售规定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 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2.1)首次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按照本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确定方式进行,即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年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截止日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禁售期后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
(3.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 解锁期 | 解锁时间安排 | 解锁数量占获授股票数量比例(%) |
| 第一个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 第二个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 第三个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 第四个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3.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份为解锁期,具体解锁安排如下:
| 解锁期 | 解锁时间安排 | 解锁数量占获授股票数量比例(%) |
| 第一个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 第二个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 第三个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 第四个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5 |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7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7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富安娜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4年5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一)鉴于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分派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99394元,转增2.998183股。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从8.78元/股调整为6.677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900,000份调整为12,868,198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
(二)鉴于激励对象中李芳芳、魏界平、江岸等28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邹锐、艾朝、杨柳等93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 219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调整为8,849,053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对调整后的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文件详见同日公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4年5月15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公司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2、授予价格:6.677元/股。
3、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19人 | 7,601,228 | 85.90 | 1.81 | |
| 预留部分 | 1,247,825 | 14.10 | 0.30 | |
| 合计 | 8,849,053 | 100 | 2.11 | |
五、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股份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5月 15日,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1384.94万元,则2014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估计的股权激励成本 | 563.10 | 523.95 | 201.85 | 79.12 | 16.91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其他重要事项
1、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一致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鉴于激励对象中李芳芳、魏界平、江岸等28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邹锐、艾朝、杨柳等93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激励对象相符。
九、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5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5月15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