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转让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4-05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转让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协议内容:公司拟与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财险”)股份20000万股,每股转让价为1.35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70,000,000.00元。
●本次交易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一、交易概述
1、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成都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锦泰财险股份20000万股,每股转让价为1.35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70,000,000.00元。
2、本次交易的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高新孵化园
成立时间:2008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5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资本经营,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社会经济咨询,金融研究及创新。
主要股东:成都金融工作办公室持股60%,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
成都投资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注册资本:11亿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
主要财务指标(根据锦泰财产2012年和2013年财务报表):
单位:元人民币
| 2013年 | 2012 | 2011 | |
| 营业收入 | 702,440,204.48 | 343,849,046.51 | 78,206,271.76 |
| 净利润 | -47,070,365.26 | -78,796,686.19 | - 62,291,765.59 |
| 200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 总资产 | 1,807,317,851.87 | 1,531,662,877.97 | 1,231,785,676.34 |
| 总负债 | 911,541,101.83 | 574,086,863.60 | 194,077,441.93 |
| 股东权益 | 895,776,750.04 | 957,576,014.37 | 1,037,708,234.41 |
三、交易内容
1、以协议方式定价,每股转让价为1.35元。
2、协议金额:公司与成都投资协商一致,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锦泰财险股份20000万股,占比18.18%的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70,00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
1)第一期
在双方正式签署本后10个工作日内,成都投资应向本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60%,即¥162,000,000.00;
2)第二期
在以下条件均得以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成都投资应向本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40%,即¥108,000,000.00:
(a)成都投资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b)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c)本次转让的股份已于锦泰财险股东名册上登记在成都投资名下;
(d)本次股份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4、协议的终止:若因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关批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实际完成,则本协议立即终止。
四 、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公司的金融股权结构。公司于2011年投资锦泰财险,投资金额2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已全部收回投资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不存在为锦泰财险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锦泰财险占用本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4-05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0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387,540,241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0.10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7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0,417,395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4385453291 | 99.95 | 2086950 | 0.05 | 0.00 | 0.00 | 是 |
| 2 | 《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385406291 | 99.95 | 2086949 | 0.05 | 47001 | 0.00 | 是 |
| 3 | 《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385292191 | 99.95 | 2201050 | 0.05 | 47000 | 0.00 | 是 |
| 4 | 《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385406291 | 99.95 | 2086950 | 0.05 | 47000 | 0.00 | 是 |
| 5 | 《关于〈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4385406291 | 99.95 | 2086950 | 0.05 | 47000 | 0.00 | 是 |
| 6 |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4385406291 | 99.95 | 2086950 | 0.05 | 47000 | 0.00 | 是 |
| 7 | 《关于本公司201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4385195891 | 99.95 | 2297350 | 0.05 | 47000 | 0.00 | 是 |
| 8 |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 4385406291 | 99.95 | 2086950 | 0.05 | 47000 | 0.00 | 是 |
| 9 |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 8283445 | 79.52 | 2086950 | 20.03 | 47000 | 0.45 | 是 |
| 10 | 《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3年度报酬及聘请201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4385309991 | 99.95 | 2086950 | 0.05 | 143300 | 0.00 | 是 |
| 11 | 《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 4385309991 | 99.95 | 2086950 | 0.05 | 143300 | 0.00 | 是 |
| 1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4385309991 | 99.95 | 2086950 | 0.05 | 143300 | 0.00 | 是 |
上述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377,122,846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上述第12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梁作金律师对2013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