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4-031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下午13: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本公司七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301,287,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5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01,105,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2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5名,代表股份18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张劭律师、郭昕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2、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3、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4、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7%;反对13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5、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6、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7、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8、审议并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9、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7%;反对65,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10、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11、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6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另外,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劭、郭昕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4-032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15:00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本公司七层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银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13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名,委托出席会议董事2名(董事郭守明先生书面委托授权董事王兆三先生对董事会所有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独立董事胡凯先生书面委托授权独立董事贾登勋先生对董事会所有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议案》,关联董事李银会先生、王君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7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4-033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房地产”)购买商品房作为公司产品展示及直营体验中心。
2、公司与华奥房地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李银会先生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4年5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议案》,关联董事李银会先生、王君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事项,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华奥房地产签订了《订购协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7号
注 册 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超
注册资本:肆仟万圆整
税务登记证号码:青宁税中字630103661932040号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股东: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银会
关联关系:华奥房地产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李银会控制,李银会任本公司董事长。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华奥房地产资产总额为496,947,021.77元;净资产为19,956,206.03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0,246,462.97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购买的房产为位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南大街西侧(公司办公楼东南侧)的天佑德青稞酒文化广场独栋商铺,共两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预测建筑面积共1924.4平方米;按预测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均价不超过11,0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不超过2,116.84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定价遵循独立第三方市场定价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5月16日,公司与华奥房地产签署《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均价不超过11,0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不超过2,116.84万元,最终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须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定金423.368万元(按照总价2116.84万元的20%计算),如交易双方最终未能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华奥房地产须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定金。公司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华奥房地产支付余款,公司已付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可满足公司对经营活动的场地需求,更好展示公司产品、宣传公司历史传承,扩大品牌影响力。此次关联交易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也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14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30,054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该项交易可满足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场地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顺利开展;交易定价遵循独立第三方市场定价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同意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