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4-015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平顶山市平安大厦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66,425,251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87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3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546,589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 |
(三)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银志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2人,董事张金常先生、陈寒秋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唐建新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监事赵海龙先生、于泽阳先生、林东先生、王晓明先生及职工监事杜国燕先生、武豪先生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黄爱军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向阳先生、程伟先生、康国峰先生、陈林清先生及财务总监王启山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现场方式或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366557101 | 99.97 | 60283 | 0.00 | 354456 | 0.03 | 是 |
| 2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366479101 | 99.96 | 60283 | 0.00 | 432456 | 0.04 | 是 |
| 3 |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366485354 | 99.96 | 54030 | 0.00 | 432456 | 0.04 | 是 |
| 4 |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1366479101 | 99.96 | 109083 | 0.01 | 383656 | 0.03 | 是 |
| 5 | 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1366479101 | 99.96 | 60283 | 0.00 | 432456 | 0.04 | 是 |
| 6 | 关于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发生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 36106747 | 98.67 | 54030 | 0.15 | 432456 | 1.18 | 是 |
| 7 | 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366485354 | 99.96 | 54030 | 0.00 | 432456 | 0.04 | 是 |
| 8 |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 36106747 | 98.67 | 359686 | 0.98 | 126800 | 0.35 | 是 |
| 9 |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议案; | 36052897 | 98.52 | 107880 | 0.29 | 432456 | 1.19 | 是 |
注:第6项议案《关于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发生额预计情况的议案》、第8项议案《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第9项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公司1,325,026,750股回避表决;河南省平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2,199,197股回避表决;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为公司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2,070,202股回避表决;平顶山制革厂为公司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1,082,458股回避表决。
同时,独立董事安景文先生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卢钢、蒋鹂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