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决诉讼事项对2013年度财务报告是否产生影响的说明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决诉讼事项对2013年度财务报告是否产生影响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披露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的补充公告中对《关于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407 号)问题之二“公司未在2013年年报中提及上述事项的赔付风险、未计提或有负债,请公司作出补充说明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是否对2013年财务报告产生影响发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正处于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审计证据阶段,对2013年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专项意见预计于5月16日发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就核查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2014年5月10日,柳钢股份对外公告一起未决诉讼案件(2014-014号):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初第5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开庭。
我们接受委托,对柳钢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4年4月22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本次年报审计,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包括履行了对诉讼、索赔等或有事项、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我们并未发现上述未决诉讼案件。
2014年5月10日,我们通过公司对外公告信息获知了该未决诉讼。由于该诉讼案件在2013年报公告不久出现,且涉诉标的金额重大,我们及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针对本次未决诉讼事项补充执行了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再次向公司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获取并审阅公司关于该未决诉讼的判断、决策、审批等相关资料文件,复核公司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处理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
2、与公司财务总监、董秘等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该诉讼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该案件对2013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或有损失的判断理由。
3、与公司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访谈,获取法律意见书,了解诉讼代理律师对该案件是否存在或有损失的判断意见。
4、检查与该案件相关的合同、协议、发货单等证据,复核公司关于该案件对2013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或有损失的判断理由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5月14日对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2014-015号),认为在此项诉讼中涉及的协议中已履行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项诉讼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没有影响。
根据所获取的资料,我们认为: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始审理,从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我们未发现不支持公司判断的证据。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