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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有关重要内容提示的补充公告
    2014-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4-053

      债券代码:122076 债券简称:11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有关重要内容提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48)。因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未将第(十一)项《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中第二位监事候选人胡北先生未获通过选举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事项做重要提示,特补充公告如下:

      补充前: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补充后: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未通过选举胡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7 日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地、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已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并于5月7日刊登了《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同意将《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增加列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程。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杭州西湖区三台山路278号浙江宾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21.89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0,960万股的47.9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38,813.3466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 8.5449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1) 公司为金华康恩贝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为销售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为东阳康恩贝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为上海康恩贝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为杭康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公司为希陶药业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公司为江西天施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13.3466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8.5449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公司为内蒙古康恩贝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公司为云南康恩贝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公司为英诺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贷款或银行票据担保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8,813.3466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 8.5449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七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

      (1)选举胡季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选举张伟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吴仲时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选举陈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选举王如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选举叶雪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选举曾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选举徐冬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

      (1)选举陆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未通过选举胡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8.5449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反对801.20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弃权38,012.1466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

      12.《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选举李建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38,821.8915万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经审核,上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除第(十一)项《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中第二位监事候选人胡北先生未获通过选举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外,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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