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9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61,159,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为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159,13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朱民儒先生向大会提交并宣读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邬崇国先生、陈有西先生因公出差,已提前向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