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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332.868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朱江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2.86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亲自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尹书明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为做2013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王晓瑞女士委托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为做2013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分别就2013年各自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4年4月2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胡罗曼女士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