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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14-038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欣食品”)于201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09万元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嘉兴松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松村”)进行增资,并将该笔增资款项用于“嘉兴松村食品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3月20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嘉兴松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兴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上述2,009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2014年5月16日,公司与嘉兴松村、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和建行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嘉兴松村已在建行嘉兴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3001638047059510728,截止2014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2,00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嘉兴松村食品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嘉兴松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嘉兴松村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嘉兴松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嘉兴松村存单不得质押。

    二、嘉兴松村和建行嘉兴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海欣食品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嘉兴松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嘉兴松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嘉兴松村和建行嘉兴分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嘉兴松村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嘉兴松村、海欣食品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海峻、李刚可以随时到建行嘉兴分行查询、复印嘉兴松村专户的资料;建行嘉兴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嘉兴分行查询嘉兴松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嘉兴分行查询嘉兴松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嘉兴分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嘉兴松村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建行嘉兴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嘉兴松村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建行嘉兴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嘉兴分行,同时向嘉兴松村、建行嘉兴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嘉兴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嘉兴松村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14-039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141,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9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27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5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0*****431滕用雄
    201*****806滕用伟
    301*****399滕用庄
    401*****970滕用严
    501*****311陈月娇

    五、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本变动,也不涉及上年度每股收益变动。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林天山、张颖娟

    3、咨询电话:0591-88202235

    4、传真号码:0591-88202231

    七、备查文件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