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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0 证券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14-27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47号)核准,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34,856,59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0.46元/股。本次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364,599,994.16元,扣除发行费用38,684,855.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5,915,138.31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01560005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18080770018010073116,截至2014年5月13日,专户余额为328,059,994.3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文昊、尤凌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