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9版)
(二)利润分配期间的间隔: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及现金分红的占比: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分红情况:
年度 | 每10股送红股数(股) |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每10股转增数(股) | 现金分红的数额(万元)(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10年 | 0 | 1.00 | 0 | 18,947.32 | 49,203.00 | 38.51 |
2011年 | 0 | 1.00 | 0 | 18,947.32 | 74,843.90 | 25.32 |
2012年 | 0 | 1.00 | 0 | 18,947.32 | 39,531.56 | 47.93 |
公司2010、2011年、2012年累计现金分红56,841.96万元,占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04.25%。
根据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4,732,0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9,473,205.80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759.89万元)的87.07%,尚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2011-2013年累计现金分红56,841.96万元,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25.26%。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下一年度的公司经营活动。
四、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制定情况
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派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未来三年(2014-2016),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现金分红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19日